
为适应旅行社集团化、品牌化、网络化、专业化的未来发展趋势,增强国旅系统成员的整体市场竞争力,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作为国旅集团理事会理事长单位,在中国国际旅行社的统一品牌下,组织理事会成员社开展信息共享和业务合作交流活动,促进国旅集团理事会的凝聚力,稳固和扩大国旅品牌的网络规模,依,《公司法》、《商标法》和《旅行社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一条 理事会中文名称,国旅集团理事会。国旅集团理事会常设办公地点设在北京市东单北大街1号(国旅大厦内)。
第二条 国旅集团各成员社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合作发展。
第三条 理事会的主要任务:
(一)发挥品牌优势、以产品、市场、集中采购为纽带,以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品牌影响力为目的,打造网络化的业务合作交流平台;(二)努力促进成员社之间的广泛合作,通过理事会内“业务互动、功能互补、平等互利、诚信合作”,实现国旅系统各成员社的充分联动和规模效益; (三)推动整合系统内的各项资源,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和品牌价值最大化; (四)加强理事会成员间的信息沟通交流,努力畅通成员间的业务交流渠道,提高国旅系统的采购以及分销产品的能力;
第四条 国旅集团理事成员是各自隶属关系、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自主经营的旅行社经营实体。
第五条 理事会成员的特征: (一)使用“中国国际旅行社”字号,统一使用由国旅总社授权的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社徽商标和文字商标(已在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号分别为39类旅游服务商标779554、831921或者1394698)。 (二)与国旅总社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交纳品牌维护推广费或者商标使用费。
第六条 国旅集团理事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国旅集团理事会成员地位平等; 2、在旅游经营活动中,严格按照授权使用国旅商标; 3、对国旅集团理事会的整体发展战略及决策提出意见与建议; 4、自愿加入和退出,加入需申请,退出要备案; 5、参加理事会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七条 国旅集团理事成员履行以下义务: 1、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2、按时交纳品牌维护推广费或者商标使用费; 3、经营中规范使用国旅总社制订的统一商标标识; 4、不开展损害理事会成员的不正当竞争; 5、参加理事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 6、共同维护国旅品牌的整体形象和利益; 7、各理事成员社依《公司法》和《旅行社条例》成立的子公司、分公司使用国旅商标时,须向常务理事会及国旅总社申报。
第八条 国旅集团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为国旅集团理事会的决策机构。 常务理事单位由国旅集团理事会全体大会选举产生。 常务理事会设理事长一人,由国旅总社总经理担任 常务理事会按照区域总部划分设常务理事若干人,其中国旅总社3人、其他常务理事单位各1人。 常务理事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常务理事单位也可根据需要提议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决议须经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通过,但修改章程等重要事项的决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方可通过。
第十条 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权: 1、审定、修改国旅集团理事会章程; 2、拟定国旅集团理事会长远发展规划以及国旅品牌战略; 3、接纳或除名国旅集团理事会成员; 4、审议常务理事的主要提案,维护成员社的权益。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理事会的日常工作,设秘书长一人,主要职权: 1、拟定理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筹备理事会会议及业务交流活动、承担联络协调、服务等工作; 3、落实理事会大会决议; 4、维护理事会网站,负责收集反映理事会成员的建议,畅通成员之间沟通交流渠道; 5、向理事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二条 国旅集团理事会每两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作为国旅集团理事会议事、协商决定重大事宜的主要方式。
第十三条 国旅集团理事会成员单位应每年度缴纳国旅品牌维护推广费或者商标使用费。
第十四条 成员缴纳的费用统一由国旅总社负责收取和管理,每年定期向成员社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费用支出将主要用于: 1、 理事会网络的统一品牌推广、品牌检正活动; 2、 理事会会议以及每年的业务交流合作活动; 3、 出版编辑更新《国旅集团理事会成员通讯录》; 4、 支持理事会成员新产品推广项目; 5、 理事会电子网页建设与维护;
第十六条 加入国旅集团理事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承认和接受国旅集团理事会章程,遵守理事会纪律,执行理事会会议决议,履行国旅集团理事会成员社的义务。 2、按时交纳品牌维护推广费或者商标使用费。
第十七条 成员社要求退出国旅集团理事会时,应向理事会秘书处提交书面申请备案,即可办理退出手续。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有权将违反本章程的理事会成员社除名。
第十九条 理事会成员社自退出国旅集团理事会之日起,不得使用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的授权商标和标识。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解释权属于国旅集团常务理事会。